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物证 :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 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 :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的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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